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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

2023年1月7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案(第十版)》发布

2022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解除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

同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制定《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

2023年1月7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制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案(第十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实施分级分类收治;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

2022年6月27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发布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将“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活动轨迹和疫情传播风险大小”作为划定高、中、低风险区域的依据。

3月7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六版)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进一步明确“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防控要求;严格落实报告、检测、流调时限要求;及时修订补充有关标准;防范境外病例输入;强化中国疾控中心技术指导作用;发挥中医药作用。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0年2月21日通知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

主要传播途径:经呼吸道飞沫和接触传播,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中长时间暴露于高浓度气溶胶情况下存在经气溶胶传播的可能,其他传播途径尚待明确。

密切接触者判定原则:从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症状出现前2天开始,或无症状感染者标本采样前2天开始,未采取有效防护与其有近距离接触(1 米内)的人员。

官方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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